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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上 訴 人 郭秀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坪頂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