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 告 周山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等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與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雖以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為被告,惟未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