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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陳雅莉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被 告 金貿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賀中明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9,511元。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1樓前之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20.987平方公尺部分之分管契約存在,嗣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土地分管契約之範圍,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測量後為27.87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5萬5,9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5,000元×27.87平方公尺=515萬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84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萬2,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