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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70號上 訴 人 宋立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政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707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