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70號上 訴 人 宋立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政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707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