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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 告 楊麗滿

李世民黃洁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江惠鈴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被 告 安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安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為對債務人潘安琪訴訟告知而為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