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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曹雅芳

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 被 上訴 人原 告 黃水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