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57號上 訴 人 余崇榮
齊茂吉
王畹菁
曹峻銘
王浚人吳麗卿
謝昊承
邱文卿
林彩靜
蘇泰榮
盧雪燕
邱文慧
邱晴薰江柏齡吳美杏
陳起偉
劉紋秀
葉鳳凰吳偉國
簡淑玲
周宏遠馬嘉穎
李婉惠林美瑩陳昭惠陳純純雙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泰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辰、陳美莉、黃閔瑋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