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上 訴 人 張于敏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視同上訴人 曾偉勝被 上訴人 潘麗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9,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