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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上 訴 人 盧秀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仲雄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8,133元(亦即上訴人即原告盧秀玉於一審訴之聲明第1、2項之合計訴訟標的金額;至其提起上訴時併就原訴之聲明第2項追加請求金額部分,由上級審審酌得否准許),又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38萬元,是共計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42萬8,133元(計算式:504萬8,133元+138萬元=642萬8,133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