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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誠健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豪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趙叔鍵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生效,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