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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上 訴 人 許振禮視同上訴人 許振年

許麗玉許麗蘭被上訴 人 段樹丁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因分割系爭建物所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萬5,428元【計算式:950萬1,713(元)(即系爭建物起訴時之市價)(參外放之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1/4(即上訴人之應繼分)≒237萬5,4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日期: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