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 訴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被 上訴 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且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即本件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數額,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認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