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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 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 代理 人 王筱涵律師被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訴訟代理人 戴元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6號事件(下稱他訴訟)就訴外

人松喜企業有限公司、五母科技有限公司以債權抵繳被告增股股款所取得之被告股份有效無效之認定,應屬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召開之股東常會決議得否以原告或被告所主張股數為召開及計算之前提問題,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他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