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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10號上 訴 人 陳淑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美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