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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18號原 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吳昱均律師被 告 黃立中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一一年度商訴字第三二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公司起訴主張被告原為原告公司董事長,於民國111年8月17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董事職務,被告之董事長身分亦失所附麗,被告無保管原告公司印鑑章之權限,爰依民法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等語。而訴外人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另以原告公司於111年8月17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訴訟,由該院以111年度商訴字第32號事件受理,是本件被告是否仍具有原告公司董事長身分而持有原告公司印鑑章,係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2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