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18號原 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吳昱均律師被 告 黃立中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21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於113年1月18日判決後,該事件當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4年4月16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72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基此,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1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