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上訴 人 林穎成
林清漢律師即林景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准予其在第一審之訴(見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而上訴人一審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參拾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參本院112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裁定),即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