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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鴻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詩怡

方世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文件,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返還文件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