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95號原 告 陳傑夫被 告 高金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2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係訴外人許淑惠之姪,許淑惠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原告後,因房屋漏水與租金問題而起爭議,被告為替許淑惠解決糾紛,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許,至系爭房屋樓下騎樓與原告理論,雙方發生口角爭執後,被告竟接續以「王八蛋」、「幹你老母雞掰」、「你是三小啦」、「三小」、「他媽的」、「很像那個斯文敗類」、「你是有病,是不是!」等言詞辱罵原告,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157號判決認定犯公然侮辱罪確定在案,原告之行為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侵害原告之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自己做錯事,承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對刑事判決結果沒有意見,也願意繳納罰金,但沒有意願與原告和解,因為原告之請求金額過高。
(二)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揭言詞辱罵原告,被告上開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認定犯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等情,為被告當庭是認無訛(見本院卷第6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無誤,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至42頁;限制閱覽卷宗),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相當,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實際加害程度及其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為上開言語辱罵,致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受有相當之貶抑及損害,而使原告遭受精神上之痛苦,原告依前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次查原告自陳其為大學畢業,為音樂老師,經營樂器行,銷售樂器及教學樂器彈奏,月收入約為4萬5千元,名下有不動產;被告自陳其為高中肄業,從事水電及泥作等工地包工,月收入約為3萬元至6萬元不等,名下無財產資料(見本院卷第61頁、限制閱覽卷宗所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審酌兩造之學歷、職業、資力、社會地位,及本件事發過程、言語侮辱之具體情節,對原告造成精神上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之數額,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1月16日起(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53號卷第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兩造就本件訴訟程序,尚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本院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