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被 告 林立偉即玟全工程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