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8號上 訴 人 葉興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佩儒間返還侵占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