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2號上 訴 人 郭昕怡被上訴人 郭和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2年5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8頁),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至同年6月8日止,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同月1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