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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8號原 告 陳冠春被 告 湯慧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