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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16號原 告 鄭英傑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郭乃寧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吳秉諭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秋香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施羽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