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62號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迺偉被 告 謝旻燕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受訴外人即被害人○○○(真實姓名詳卷,係民國000年00月生之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所託,於每週一至週五全天候照護○○○。詎被告竟於民國108年2月19日晚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之住處,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大力劇烈搖晃或鈍力撞擊,抑或類似外力碰撞○○○之頭部等方式傷害○○○,致其受有腦部萎縮、腦傷後頑固型癲癇合併腦視皮質盲、發展遲緩及雙目視力嚴重減損等重傷害。被告涉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40、601號刑事判決有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審理中。又○○○之法定代理人業依修正前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並經原告所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新臺幣144萬5,586元,並支付完畢。而被告既為本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為此,爰依修正前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償還上開犯罪被害補償金等情。
三、經查,○○○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前開傷害致重傷害案件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現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審理中。衡諸另案民事訴訟關乎被告是否應對○○○及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將影響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是本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茲為避免裁判歧異、證據重複調查,於另案民事訴訟確定前,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