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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62號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王以文訴訟代理人 季凱群被 告 謝旻燕(即謝采潔)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複 代理人 林兆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絮庭附表:

編 號 判決頁數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㈠ 第1頁第20行第1句 (即事實及理由欄一)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變更為顏迺偉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變更為王以文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