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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62號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迺偉被 告 謝旻燕(即謝采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5日裁定命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於115年2月22日判決確定,有該案卷宗可稽,是原停止訴訟裁定應予撤銷。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