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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26號原 告 陳俊良被 告 蔡桂英訴訟代理人 陳昱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為寄存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32-67、76-90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