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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0號原 告 林滄洲被 告 聯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永松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私法人之被告,請求確認無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因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婷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