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0號上 訴 人 鄔紹琴被 上訴人 阮翊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