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劉慧君
劉耀銘劉建被 告 逸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3人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36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分別於同年2月1日送達原告劉慧君、於同年2月1日送達原告劉耀銘、於同年2月13日送達原告劉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