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楊俊廉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廣莉訴訟代理人 陳靜慧被 告 劉修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壹、二、及貳、一、㈢原告主張欄所揭「並聲明:……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旨,暨六、所載併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等內容,堪認顯係「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誤寫,揆諸前揭規定,爰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