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王正宗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內載明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2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