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 朱堅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莊月梅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以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