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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2號上 訴 人 蕭美智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被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迺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171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4月8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