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宜芳伶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律師被 告 程禹超
程昭賢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芥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因原告就撤銷標的土地及建物,與被告申請辦理移轉登記之內容不合,有待補正並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宜芳伶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律師被 告 程禹超
程昭賢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芥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因原告就撤銷標的土地及建物,與被告申請辦理移轉登記之內容不合,有待補正並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