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陳湘儀被 告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立世Clas Sivertsen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