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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號原 告 知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義銘法定代理人 黃鵬䛥被 告 林子傑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複 代理人 蔡憲騰律師

凌正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