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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8號上 訴 人 張明德被 上訴 人 陳信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3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