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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0號上 訴 人 陳學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臨床腫瘤醫學會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12年度補字第4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