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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2號原 告 魏立全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乃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起訴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