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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3號上 訴 人 余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沛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萬4,100元(請求返還物品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萬4,100元+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7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