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8號原 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書嫻被 告 李岳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交割款,參諸兩造間上開契約書之參、一、十四條約定,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4頁)。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