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 告 李榮泉被 告 陳明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請求宣告兩造間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移調字第254號事件所作成之調解無效,依上開規定,應由調解之原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