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原 告 尤淑麗
尤淑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被 告 尤永清
尤瑋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 年1 月7日下午5 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 年12月31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間較原預期者為長,致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