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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原 告 尤淑麗

尤淑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被 告 尤永清

尤瑋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 年1 月7日下午5 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 年12月31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間較原預期者為長,致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