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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附具繕本,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114年1月1日施行。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本院亦無從核定上訴費用,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據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符之程度自行核算暨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