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通知後逾期未補正程式及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