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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郭國輝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被 告 梁淑珍(即被告梁應騰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梁淑珍為被告梁應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梁應騰於民國114年1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梁淑珍,此有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然被告梁應騰之繼承人梁淑珍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梁淑珍為被告梁應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