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高美雄被 告 劉貞君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被 告 劉怜君
劉怡君劉建宏劉東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