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 郭沂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之光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13,280元(以原告於112年4月1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營業時間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換算,即1美元折合新臺幣30.76元,計算式:
美金228,000元×30.16=新臺幣7,013,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